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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鲁实施《公约》第44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17 14:29:02 人气:5 评论:0

   秘鲁可以以《公约》及其所缔结的 16 项双边条约和两项区域条约为引渡的法律依据。秘鲁遇到没有条约的情况,还在互惠原则上开展引渡合作。在国内立法中,引渡在《刑事诉讼法典》(第 513-527 条)中有规定。

   尽管双边条约有其他要求,但秘鲁只在下述情况下允许引渡:有两国共认犯罪,并且最低限度刑罚为剥夺自由一年;《公约》所述的各种犯罪均受此类最低限度刑罚。如果对许多不同犯罪请求引渡,则只有其中一种是可以引渡的,以便使对所这些犯罪的引渡能够进行。

   秘鲁国允许在互惠基础上引渡其国民。在秘鲁因无法互惠而不引渡其国民的情况下,秘鲁会根据请求国的请求,在本国法院中提起诉讼。

   引渡前的拘留是允许的。处理被动引渡请求,通常时间大约六个月。有简化程序,这须得到将被引渡之人的自由而明示的同意,并且也需要三个月。不过,没有紧急程序。

   总检察长办公厅发挥了极其积极主动的作用,并直接与有关机构非正式沟通。它还以可能最快的手段(传真或电子邮件)提供文件。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国际刑警组织)的红色通缉令制度也在秘鲁实施,所以,在这个基础上,他国通缉的人可能被拘留,并被带上主管刑事法院受审。

   秘鲁的引渡制度涉及一个各种程序的合并。首先,最高法院刑事庭做出咨询裁决。不允许止诉,但可以提出救济申请。然后由行政机关做出关于引渡令的最后决定。允许请求国参加听证。

   如果存在基于种族、宗教、族裔或政治见解的歧视风险,则禁止引渡。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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