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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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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拿马实施《公约》第44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17 14:22:03 人气:7 评论:0

   巴拿马已经缔结了若干多边引渡条约和 10 项双边引渡条约,包括与巴西、哥斯达黎加、西班牙和美利坚合众国缔结此类条约。巴拿马最近签署的引渡协定涉及一系列广泛的犯罪,包括《公约》涵盖的所有犯罪。在没有国际协定的情况下,《刑法》第 516 条规定,巴拿马可以在互惠的基础上引渡某个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 517 条规定,巴拿马只可以在确定两国共认犯罪的情况下引渡某个人。然而,确定两国共认犯罪要采取灵活办法,因为第 517 条规定,巴拿马和请求国不必为了确定两国共认犯罪而精确地界定有关犯罪行为。

 《刑事诉讼法典》第 518条详细阐明了可以拒绝引渡的理由,包括被请求引渡的个人已经在巴拿马接受审判或服刑事;被请求引渡的个人可能被处死刑;行政机关认为,提出引渡请求已经涉及政治犯罪或者基于政治理由。任何犯罪,如巴拿马根据多边条约对之承担了国际义务,均不得视为政治犯罪。因此,据《公约》而定的犯罪,都不会被认为是政治犯罪。

   根据一项宪法禁令,巴拿马不引渡本国国民。然而,在基于这些理由拒绝请求的情况下,《刑事诉讼法典》规定,不引渡即审判的原则将适用。在引渡巴拿马国民的请求遭到拒绝的情况下,巴拿马不考虑执行依请求缔约国国内法判处的刑罚。在这种情况下,有关个人将被送还,根据请求国提供的材料在巴拿马接受审判。

   巴拿马能够立即处理引渡请求,并且目前正力求实行改革,以加速和简化引渡程序。在所涉犯罪应受到至少四年监禁的最低限度刑罚的情况下,《司法法典》第 2140 条允许应寻求引渡的国家的请求临时逮捕个人。巴拿马给出了具体事例,证明为便利引渡个人已经进行临时逮捕的情况。处理引渡请求的必要手续和材料,《刑事诉讼法典》第 521 条已经阐明,巴拿马缔结的双边和多边条约也有详细规定。这些条约符合《公约》的要求。

   巴拿马在宪法层面和国家主管机构缔结的多边和双边引渡协定中出台了若干规定,保证应走引渡程序的人享受公平审判和公平待遇的权利。此种人有权向最高法院上诉引渡裁决。然而,行政机构负责做出是否准许引渡的最终决定。

   原则上,即使对寻求引渡的税务犯罪不能确定两国共认犯罪,涉及腐败和财税犯罪的引渡也予以准许。然而,如果请求主要涉及税务犯罪,则不准许引渡。至于引渡请求是否要基于这些理由加以拒绝,则由外交部具体案件具体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 524 条,如果法院认为请求国提供的材料不足,无法准许引渡,法院就可以请求请求国提供更多材料,然后再做出最终裁决。在实践中,巴拿马主管机关采取了积极办法,在拒绝请求之前先寻求更多的材料。巴拿马给出了这种实例。而且,多边协定规定,在拒绝请求之前,必须寻求更多材料。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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