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挪威的引渡程序包括一项司法程序和一项行政程序。外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应通过外交渠道转发,除非相关国家之间商定了其他的联系渠道。首先,由司法和公安部对请求进行正式评估。如果确定请求不符合挪威《引渡法》的标准,司法和公安部则会在此阶段予以拒绝。如果请求未遭司法和公安部拒绝,则会被提交检察机关,该机关将着手开展必要的调查。检察机关负责将案件提交地区法院,地区法院负责就是否符合《引渡法》的法律要求做出裁决。可就裁决向上诉法院并进一步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如果法院的最终裁决裁定符合《引渡法》的标准,司法和公安部则将就是否准予引渡请求做出决定。做出决定之前,辩护律师有机会发表意见。可对司法和公安的决定向国王提出上诉。但是,如果法院认定不符合引渡标准,则会不容许予以引渡,司法和公安部将必须拒绝请求。
如果请求国为《申根公约》缔约方,并且所涉人员同意引渡,则可采取简化的程序。在这种情况下,由检察官裁定可否进行引渡。
根据“北欧逮捕令”,北欧国家间的移交程序遵循一项不同的制度。根据由“逮捕令”产生的《移交程序法》,检察机关负责裁定逮捕证事宜,但前提是所通缉者同意移交。如果所涉人员不予同意,法院则将评估是否有任何拒绝的强制性理由,随后,由检察机关对移交事宜做出裁定。裁定有严格的时限,并且只有少数几个拒绝的理由。对北欧国家之间的所有移交案件适用简化的证据要求。
目前,只能对其他北欧国家进行并非两国共认犯罪的引渡。不论订有引渡条约与否,均可进行引渡,但前提是满足《引渡法》的条件。
如果满足与两国共认犯罪相关的条件和最低限度的监禁期,《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确立的犯罪便可作为引渡的依据。在挪威,除未被定为刑事犯罪的资产非法增加外,《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确立的犯罪均至少被处以一年监禁,因此这些犯罪均为可引渡的罪行。《引渡法》或参照条约未将财税罪纳为拒绝的理由。
根据《引渡法》第 15 条,可适用与国内案件相同的强制性措施,诸如拘留和还押羁留。《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提供公平待遇保障,这些保障也可适用于引渡程序。
挪威承认不引渡即审判原则,但该原则不受成文法的管制。除非在一定条件下向北欧国家引渡外,挪威不引渡本国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