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亚主管国际合作(引渡和司法协助)的中央部门是总检察长和司法部长。
引渡事宜受《引渡法》管辖,该法适用于所有英联邦国家。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引渡事宜受所签订的条约约束。尼日利亚现已缔结三项双边引渡条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美利坚合众国、南非),并可以适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西非经共体国家引渡公约》等多边条约,即使这些条约尚未完全纳入国内立法,也是如此。尼日利亚还签署了《英联邦内伦敦引渡办法》。尼日利亚目前正在与三个尚未与之订立引渡安排的国家进行条约谈判。审议时考虑了在多边条约(包括《公约》)基础上提出的请求。
引渡必须满足两国共认犯罪的要求,并仅限适用于《公约》规定的所有犯罪尚未全部进行刑事定罪的情况。
可予引渡的犯罪的最低监禁期为两年的规定,涵盖了《公约》规定的大部分而非所有犯罪,且必须以现行条约规定为准。现行条约将最低刑期定为一年,或者采用清单管理方式,因而将《公约》规定的某些犯罪排除在外。
尼日利亚可以视《公约》为引渡的法律基础,但并无相关适用经验。
2012 年 1 月1 日至 2013 年 6 月 17 日期间,共收到 19 项引渡请求(其中 6 项涉及腐败和洗钱),7 项请求已执行完毕。据报告,截至目前,尼日利亚只拒绝了一项请求,且请求与腐败无关。据解释称,引渡案件一般需要六个月至一年才能执行完毕。
《引渡法》(第 3 条)以及与美国和南非签订的条约规定,政治犯罪免予引渡。允许以被请求引渡者的国籍为由拒绝予以引渡,除非引渡协定另有规定(《引渡法》第 6(c)条)。但没有涉及不引渡即起诉的义务。尼日利亚以前曾拒绝予以引渡一名国民。
截至目前,不曾援引过任何公平待遇或歧视目的的问题。
《引渡法》和《尼日利亚引渡指导方针》(2003 年 10 月 1 日)均未明确规定在拒绝予以引渡前与请求国进行磋商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