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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尔多瓦实施《公约》第44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17 13:56:24 人气:5 评论:0

 《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刑事事项国际司法协助”的第 371/2006 号法律管制引渡事项。

   摩尔多瓦共和国通常要求只有满足两国共认罪行的条件才能引渡。作为例外,如果摩尔多瓦共和国成为缔约国的某一国际条约将两国共认罪行这一条件排除在外,则可不予考虑。国家有关机关也会灵活处理,着重于构成所涉犯罪基础的行为。

   可引渡的罪行一经查实,最低处罚门槛为剥夺一年自由,或者,如果为执行判决提出引渡请求,则至少处以该判决六个月的刑期。

   一般来说,摩尔多瓦共和国以订有条约为引渡条件,且视《公约》为予以引渡的一项法律依据。国家当局并未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任何相关通知。国家法院未评估过任何一起完全基于《公约》的引渡案件。在某些情况下,还可以依据“互惠书面义务”(第 371/2006 号法律第 51 条)予以引渡。

    可据以拒绝引渡请求的理由载于《刑事诉讼法》第 546 条。相关规定也见第 371号法律第 42 和 43 条。引渡不得以犯罪涉及财税事项为由加以拒绝。

 《刑事诉讼法》第 545 条和第 371/2006 号法律第 59 条规定了简化的引渡程序。

   摩尔多瓦共和国不引渡本国国民。凡以国籍为由拒绝引渡请求的,摩尔多瓦当局会告知请求国它可以接手对该当事人的起诉。但在其接手该诉讼程序之前,请求国须发出正式请求,并同时移交案件卷宗。

   如果推迟引渡可能导致刑事案件诉讼时效期满,或可能给查明案情造成严重困难,可在请求合理的情况下,按照与请求国共同商定的条件,暂时予以引渡被请求引渡的人。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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