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墨西哥加入的 32 项双边条约和多边公约以及《国际引渡法》和《联邦刑法典》均对引渡法律框架作出规定。
引渡程序是一项综合性行政和司法程序,外交部(被动程序)和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主动程序)在其中发挥中心作用。可在要求保护宪法权利的诉讼中对主动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提出质疑。
墨西哥要求有双重犯罪(《国际引渡法》第 6 条,双边条约)。
犯罪可予引渡的条件是平均监禁时间至少为一年。一些双边条约不包括所有腐败犯罪。腐败不被认为是政治犯罪(《联邦刑法典》第 144 条)。
墨西哥不以存在一项条约作为引渡的条件,但可在互惠基础上予以引渡。
《国际引渡法》确定了时限,以加快这一进程,在实践中这些时限已经达到。如果被请求引渡的个人同意引渡,则可缩短该进程。最高法院阐明,在具体的双边条约框架内,不必表明存在犯罪。
墨西哥可出于引渡之目的拘留人员(《宪法》第 119 条,《国际引渡法》第 17和 18 条)。
除行政部门裁决的特殊案例外,墨西哥不引渡其国民(《国际引渡法》第 14条)。最近几年,引渡国民几乎已成规定。《国际引渡法》第 32 条对引渡或起诉的义务作出规定。墨西哥没有关于执行外国刑事判决的规定。
拒绝引渡的理由(《国际引渡法》第 7 至 9 条)不包括歧视,但墨西哥可直接适用《公约》。不得以犯罪涉及财务事项为由拒绝引渡。在拒绝引渡之前,墨西哥可与提出请求的国家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