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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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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陶宛实施《公约》第44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17 13:11:37 人气:4 评论:0

   立陶宛实行的是一种双重引渡制度。对于欧洲联盟的其他成员国,按照《欧洲逮捕令框架决定》(2002 年)移交逃犯。该决定是立陶宛按照 2004 年 5 月生效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执行的。对于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上监禁的罪行(洗钱和一些腐败罪属于这一类别),这一框架决定不要求两国共认犯罪。

   对于其他国家,立陶宛的引渡取决于是否订有条约。该国目前遵行一些多边条约(《欧洲理事会引渡公约》及其两项补充议定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立陶宛分别与美国和中国订立了双边引渡条约,目前正在与阿尔及利亚、埃及、墨西哥和印度进行条约谈判。

   引渡的程序受《刑事诉讼法》管辖。向另一国发出的引渡请求通过总检察长办公室或司法部处理。《刑事诉讼法》中有关逮捕和审前羁押的一般规定可适用于受引渡程序管辖的人,除非所适用的条约另有规定。

   立陶宛告知秘书长,该国将《反腐败公约》视为引渡的一个法律依据,但对国民的引渡除外。《宪法》第 13 条禁止引渡国民,除非有一项国际条约允许引渡。《刑法》第 9 条第 1 款规定,“只有按照本国加入的条约”才能引渡国民。

  批准引渡请求所需的时间取决于是否了解被引渡人的去向、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可能并行存在的避难程序。虽然缺乏具体统计数字,但据报告,完成一个引渡案件平均需要 1.5 个到 4 个月。欧洲逮捕令程序有助于缩短向另一欧盟成员国移交逃犯的时间,但并无统计数字证实这一观点。

   没有提供具体资料说明《反腐败公约》第 44 条第 11 款的实际适用情况。《公约》第 44 条第 12 款规定的有条件移交国民是在欧洲逮捕令程序的框架内执行的。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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