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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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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索托实施《公约》第44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17 11:07:06 人气:7 评论:0

   莱索托可以适用其双边和多边条约,包括《公约》,以提出和执行国际合作请求。莱索托在一起案件中,因为没有条约,就在互惠基础上进行了合作。莱索托赞成英联邦的司法协助计划(哈拉雷计划)和引渡计划(伦敦计划)。总检察长办公厅是主管外国合作的中央机关。

   由于外来的请求为数很少,没有关于被拒绝请求的数据,也没有收集数据的系统,所以很难详细评估莱索托在腐败案件中提供司法协助和引渡的实践。

   引渡在莱索托加入的国际条约和协定中和 1967 年《逃犯法》中都有规定。引渡要求有条约根据。莱索托已经缔结两项引渡条约(2003 年,与中国和 2001 年,与南非),并且《公约》可以视为引渡的法律依据。

   如果条约规定允许,莱索托就授权引渡其国民;否则,莱索托会确保有效起诉。根据《逃犯法》第 5 节和莱索托的引渡条约,引渡需有两国共认犯罪。该法采取了以清单为基础的办法确定可引渡的犯罪,并规定有关犯罪可以处至一年的监禁。因为并非所有的腐败相关犯罪在莱索托都被定为犯罪或可处一年
监禁,特别是《刑法典》规定的犯罪,并非所有《反腐败公约》的犯罪在莱索托都是可以引渡的。

   根据莱索托的条约,腐败相关犯罪不应当作政治犯罪处理,但《逃犯法》没有明确这一点。《逃犯法》和各项条约规定,莱索托不能拒绝涉及财政问题的引渡请求。

   根据双边条约和《逃犯法》(第 6(1)节),莱索托必须拒绝基于歧视目的的引渡请求。根据莱索托的立法,人在引渡程序中的基本权利是受保护的。

   各项引渡条约没有规定拒绝引渡之前先要与请求国协商的义务。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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