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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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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巴嫩实施《公约》第44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17 11:00:01 人气:4 评论:0

 《刑法》对引渡做出了规定。本法允许在无适用双边或多边条约的情况下进行引渡。黎巴嫩签订了 20 项引渡和司法合作双边协定,并计划签订更多相关协定。虽然至今尚未收到任何基于《公约》的请求,但黎巴嫩仍可以利用《反腐败公约》作为引渡的依据;未将该事项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在无条约的情况下,可适用《刑法》和互惠原则。

   可引渡的罪行需要满足双重犯罪的要求,并且必须是重罪或最少处以一年监禁的轻罪(《刑法》第 33 条第(1)款)。引渡协定要求必须处以一年或六个月监禁。黎巴嫩定为刑事犯罪的所有《公约》确立的犯罪均满足此要求。但是,并非所有的强制和非强制犯罪均被定为刑事犯罪。

   根据《刑法》第 34 条和各协定,如果被请求引渡的是政治罪或可能出于政治目的而请求引渡,可予以拒绝。政治罪是出于政治动机而实施的犯罪,也是“侵犯公共和个人政治权利的犯罪,除非犯罪者出于自私动机”(《刑法》第 196 至197 条)。此外,“与政治罪密切相关的犯罪也被视为政治罪,除非在道德上或普通法上构成极其严重的重罪或重罪未遂,如(……)恶劣盗窃犯罪”。《刑法》和各协定禁止以涉及财政事务为由而拒绝请求。

   只有在与约旦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签订的协定中对在被请求引渡人同意的情况下简化引渡程序作出了规定。双边引渡协定列出了根据表面证据而同意引渡须具备的文件。允许通过外交途径进行沟通。《刑法》不包含任何此类程序规则。没有对处理请求规定任何截止日期,而不同案件的平均时限都有所不同。

 《刑法》第 35 条和各协定规定,检察官在询问被请求引渡人以后可签发临时逮捕令。根据具备逮捕证或定罪证据的临时请求,可签发此类逮捕令,随后在合理时间范围内提出正式引渡请求(例如,与保加利亚所签订协议规定为 40天)。可通过国际刑警组织提出临时拘留请求。

   黎巴嫩不对其国民进行引渡(《刑法》,第 32 条)。在双边协定中,而非在《刑法》中,对不引渡即起诉原则作了规定。如果因被请求引渡人是黎巴嫩国民而拒绝旨在执行对其判决的引渡,则可采取惩罚措施。

    正在针对其展开引渡程序的人享有黎巴嫩国内法规定的相同的公平待遇权利和保障。根据《刑法》第 34 条,如果引渡请求与黎巴嫩社会制度相悖,则应拒绝该请求。各协定规定,如果有重大理由认为某人将由于性别、国籍、语言或政治信仰原因而受到歧视,或可能受到残忍或不人道的待遇或任何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则应拒绝予以引渡。

   双边协定指出了应与请求缔约国磋商的义务。如果请求中提供的信息不足,被请求方应要求对方提供额外信息。《刑法》未纳入这一义务,但可以确认的是,目前这一义务已作为惯例实行。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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