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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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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实施《公约》第44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17 10:45:47 人气:6 评论:0

   在审议之时,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依据双边和多边条约及《刑事诉讼法》(第117-120条)进行国际合作,还可在互惠基础上开展合作。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已与越南、中国、泰国、柬埔寨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制定了涵盖引渡事项的条约。

   在批准之时,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声明该国以订有条约为引渡条件,并声明双边协定是对任何罪行予以引渡的依据,但其不将《公约》视为引渡的法律依据。

   依照《刑事诉讼法》,引渡可依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须遵从的协定或国际公约进行,或在未订有条约的情况下,可在互惠基础上开展,并且必须符合两国共认犯罪要求。两国共认犯罪要求得到了普遍严格的适用。由于根据老挝法律某些腐败犯罪最低被判处1年以下的处罚,因此这些犯罪被视为不可引渡的罪行。

   引渡决定由负责引渡事宜的各政府机构做出,其中包括司法部、外交部、最高检察院,以及公安部。只有引渡法草案设想了进行引渡听讯。通常通过相关机构间的直接沟通处理引渡程序。

   尚未出现腐败罪造成的引渡案件。虽然没有完整的统计数据,但在审议之时,至少有4起引渡案件尚待处理,这些案件涉及中国、大韩民国,两起涉及马拉西亚。没有提供关于引渡至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人员数目的信息。过去十年,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从未拒绝过任何引渡。

   虽然没有述及起诉的要求,但根据《老挝国籍法》,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不引渡其公民。老挝法律不允许为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服完其剩余刑期而有条件引渡其国民,在对某一国民的引渡遭拒绝的情况下,老挝也不考虑执行外国判决。

   虽然某些条约要求承担在拒绝引渡前进行协商的义务,但法律未具体规定这一义务。在实践中,虽然应要求提供请求状况的信息,但并非总是进行协商。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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