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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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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尼亚实施《公约》第44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17 10:32:15 人气:4 评论:0

   引渡主要由《(英联邦国家)引渡法》第 77 章和《(邻国和外国)引渡法》第76 章规范。肯尼亚已经订立了 25 个双边引渡条约,同时也是分别根据第 76 章和第 77 章与英联邦国家以及外国和邻国订立的多边协议和安排的缔约方。肯尼亚是《政府间发展管理局(发展局)引渡公约》的缔约国,也是《伦敦引渡办法》的成员国。

   肯尼亚法律要求肯尼亚和其他国家之间需要订立双边引渡条约。肯尼亚不考虑将《公约》视作引渡的法律基础。

   引渡必须符合两国共认罪行原则,不论使用哪些术语来指认犯罪。因此,引渡仅限适用于《公约》规定的所有犯罪尚未全部被定为刑事定罪的情况。肯尼亚承认引渡条件和拒绝理由。第 77 章规定了可引渡犯罪的最低限度惩罚条件(根据请求国法律需要监禁 12 个月或以上)。第 76 章未对此类监禁期作出规定。尚未对涉及财政事项的引渡制定法律限制。
国籍不是拒绝引渡的理由。尽管尚未引渡涉及腐败罪的国民,但目前有一个案件尚待处理(Samuel Gichuru 和 Chris Okemo)。

   只收到三个经报告的腐败相关事项引渡请求。据报肯尼亚迄今为止未拒绝引渡。第 76 章、第 77 章和《伦敦引渡办法》中规定的措施简化了证据要求和引渡程序。面临的挑战包括据报告援引《宪法》作为拖延策略和司法工作积压。肯尼亚采取了措施,确保公平对待处于引渡程序中的人员。但在之前的案件中曾出现对公平对待提出异议的情况。第 77 章述及请求在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观点方面的歧视目的,并未述及性别方面;第 76章则未包含此类条款。第 76 章和第 77章并未述及在拒绝引渡前进行磋商的义务。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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