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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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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实施《公约》第44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17 10:30:06 人气:4 评论:0

   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法第 696 条,引渡受现行国际公约和一般国际法规则的管辖(刑事诉讼程序法第 696 条)据指出,由于缺乏可加以利用的统计数字,因而无法对待审议条款落实的有效性加以评估。

   司法部对收到的引渡请求进行初步核实,以便评估该请求是否符合国内立法(或可适用引渡条约)的要求。如果情况属实,则把请求转给主管司法机关,后者将会就引渡资格作出决定。意大利规定引渡必须由上诉法院进行复审;对于上诉法院的裁定可以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终审裁定为政治性裁定,由司法部作出,对于该裁定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上诉。关于欧洲联盟其他成员国,移管逃犯按照欧洲委员会 2002 年 6 月 13 日关于欧洲逮捕令和欧洲联盟成员国之间移管程序的框架决定的要求进行。以欧洲逮捕令为依据的移管程序在行政部门领域外予以取消,交由司法部门执行。

   只有在遵守两国共认犯罪要求的前提下方可准许引渡请求。意大利法律并不载有关于可对犯罪加以引渡的最低惩处要求。由于《反腐败公约》所述所有法定犯罪在意大利一般均被定为犯罪,因此可将这些犯罪视为可引渡犯罪。

   意大利将《公约》视作引渡的一个法律依据。意大利并不要求与请求国订立条约。可纯粹以允诺互惠的国际礼遇为基础准予引渡。

   根据意大利法律(刑法第 701 条),简化引渡程序的适用需要得到被追捕人的同意。

   虽然国籍是拒绝引渡的一项理由,但在国际公约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仍可引渡意大利国民(宪法第 26 条)。意大利遵行经由第 696 条而直接适用的《反腐败公约》第四十四条第十一款、第十二款和第十三款的规定。“引渡或起诉”的法律原则是意大利法律制度的基石。

   意大利批准了《欧洲引渡公约》(1957 年)及其第二份补充议定书(1978 年)并且与 20 个国家订有双边引渡条约。在审议进行期间正在商谈其他若干双边引渡条约。

  根据宪法(第 111 条)和多项相应的特设规则和程序性规则而在引渡进行期间提供公平待遇的保护。
 
   意大利有着在拒绝引渡之前与请求国进行协商的惯例。将直接适用《公约》第四十四条第十七款。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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