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受《引渡法》和多边国际条约和公约的管辖。双重犯罪是引渡条件,法律规定了最低处罚要求,可引渡罪行被定义为在以色列实施的、可被判处至少一年监禁的罪行。然而,鉴于以色列已将《公约》规定的罪行定为犯罪,并判处一年以上的刑罚,因此依据以色列法律,《公约》规定的罪行都是可引渡的犯罪。
以色列规定,如果主罪符合引渡要求,“从罪”也是可引渡的。至于“政治犯罪”,不会将《公约》规定的罪行视为政治犯罪,以防《公约》被用作引渡的依据。
以色列表示,该国将《公约》视为就腐败相关犯罪进行引渡的部分法律依据。对于未与以色列签订引渡条约的缔约国,以色列宣布将严肃审议对《公约》规定的犯罪提出引渡的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选择在互惠基础上依据与缔约国的特殊临时协议予以引渡。
有一些规定旨在在适当情况下,根据被通缉者的选择,促使利用加快引渡程序。必须根据《引渡法》第 9(a)节证明初步证据,因此准备与这些证据有关的材料导致引渡程序耗时长久。
《引渡法》第 5 节规定,在提交引渡请求后,耶路撒冷地区法院可下令拘留被通缉者。在紧急情况下,即使未正式收到引渡请求, 《引渡法》也允许临时逮捕被通缉者。
以色列可以引渡本国国民到另一个国家接受关于所有引渡罪行(包括腐败犯罪)的审判。但是,如果被通缉者在涉嫌犯罪之时同时为以色列公民和居民,在其被引渡前,可让其选择是否在以色列服完引渡申请国对其判处的任何监禁刑期。
在引渡程序和实质性的引渡条件方面,被引渡人的个人权利都受到了保护。
除其他外,如果有理由怀疑提交引渡请求存在以下情况,可拒绝引渡所涉人员:对被通缉者实行种族或宗教歧视;旨在就政治罪行起诉或惩罚被通缉者;引渡地点的法律体系无法保护被通缉者的基本人权。对于刑事犯罪而言,不得以该罪行也涉及金融事项为由拒绝引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