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腊的引渡制度依赖于若干基础。通常采用 1957 年欧洲委员会的《欧洲引渡公约》(第 4165/1961 号法律)。关于引渡的基本规则包含在《刑事诉讼法典》第436-456 条中,这些规则一般也适用于有公约的情况,除非与《公约》相矛盾。如果没有适当的条约,希腊适用对等原则。希腊是若干多边和国际协定的缔约方,也把本《公约》看作是引渡的依据。
希腊适用两国共认罪行原则以及对于可引渡的犯罪两年最低刑期的要求(《刑事诉讼法典》第 437 条),欧洲逮捕令框架下可处以剥夺至少三年自由的犯罪(第 3251/2004 号法律第 10(2)条)以及欧洲联盟成员国中根据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应判处至少一年徒刑的犯罪(第 4165/1961 号法律第 2 条)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 437 条,在多重犯罪情况下,允许对所有行为进行引渡,条件是其中一项行为满足最低刑期要求。从希腊未将《公约》所述某些犯罪完全定为刑事犯罪的意义上说引渡受到限制。
据报告,最近三年,希腊没有收到引渡请求,没有为《公约》所述犯罪处理过引渡案件。
希腊适用强制性的拒绝理由,例如不引渡其国民(《刑事诉讼法典》第 438条),但将在适当的情况下起诉国民(例如第 4165/1961 号法律第 6 条)。希腊不承认有条件地引渡其公民,执行欧洲逮捕令时除外(第 3251/2004 号法律第13 条)。
尤其是,如果请求涉及政治、军事、财务或新闻罪,是出于政治原因提出的,或者如果有关行为不应受到惩处或起诉或执行判决遭到排除,那么希腊不会引渡有关人员;如果起诉和惩处犯罪属于希腊法院的管辖范围,引渡也会被拒绝(《刑事诉讼法典》第 438 条)。
《刑事诉讼法典》第 438(c)条明确排除了以根据希腊法律被归为财务类别的犯罪为由引渡罪犯,尽管就批准了《申根协定》的国家而言事情得到了令人满意的处理(第 2514/97
号法律第 63 条)。
除了在欧洲逮捕令的情况下之外,希腊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以请求涉及基于性别或种族起诉或惩处一个人为由禁止引渡;不过,(东克里特上诉法院)提供了以被请求引渡的人有可能因种族、宗教、政治或人种观受到起诉为由拒绝引渡的判例法(另见 Radu 诉摩尔多瓦共和国的斯特拉斯堡案2014 年 4 月 15 日第 50073/07 号判决)。
制定了公平对待保护措施,包括根据关于在刑事诉讼中获得口译和笔译的权利(第 2010/64/EU 号)和关于在刑事诉讼中的知情权(第 2012/12/EU 号)的欧洲联盟指令,这两项指令通过第 4236/2014 号法律被纳入了希腊法令中。
欧洲逮捕令和双边条约(美利坚合众国;墨西哥)规定了快速引渡程序。设立腐败案件检察官并提及因腐败罪审判公务员的第 4022/2011 号法律也可以适用于速决案件。
希腊立法规定了拒绝引渡前的磋商程序(《刑事诉讼法典》第 444 条;第4165/1961 号法律第 13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