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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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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鲁吉亚实施《公约》第44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17 9:38:13 人气:5 评论:0

   包括引渡在内的国际合作由 2010 年关于刑事事项国际合作的法律涉及。

   格鲁吉亚与七个本区域国家订立了载有引渡条款的双边条约,并是若干多边条约的当事方。它们是一般性的条约,涉及到包括腐败犯罪在内的、根据《刑法》应当受到惩处的所有各种类型的犯罪。

   格鲁吉亚还在对等原则基础上把《公约》视作为引渡的法律依据。如果没有可适用的条约,司法部根据第 2 条获得授权就特定案件与相关的外国当局订立特别协定。

   自 2009 年以来,收到了一份与腐败犯罪有关的引渡请求,发出了 12 份这类请求。所有这些请求所依据的不是《公约》,而是《欧洲引渡公约》或双边条约。

   根据第 18 条,双重犯罪是一项前提。请求引渡所针对的犯罪行为必须是根据格鲁吉亚和该外国的法律可以判处剥夺自由或至少监禁一年的。对判决来说,刑期必须至少监禁四个月。对双重犯罪这项要求,以事实情况和基本行为为基础作宽泛的衡量。

   传递引渡请求的渠道可以是条约或特别协定所确定的交流渠道,或者在没有规定时,可以通过直接渠道或刑警组织(第 3 条)。请求并不需要表面证据。格
鲁吉亚并不承认简化的引渡程序,但会在最短时间内作出最后决定,特别当逃犯是暂时拘捕逃犯时。

   可以以政治犯罪为由拒绝引渡,但当格鲁吉亚有义务根据国际条约或特别协定引渡时,不将一项犯罪视作为政治犯罪。不能以犯罪涉及财税事务为由拒绝引渡请求。

   引渡格鲁吉亚国民受到限制。如果没有这样的条约存在,格鲁吉亚的法律规定在国内起诉(第 21 和 42 条)。2007 年至 2010 年 8 月期间,有 46 起这样的案件移交给相关当局;其中有 23 起案件(包括 2007 年的三起案件)仍然待决。请求国提交的证据具有与在格鲁吉亚获得的证据一样的法律效力,只要该证据是依照该外国的程序和规则采集的。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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