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 正文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芬兰实施《公约》第44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17 9:35:45 人气:3 评论:0

   虽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芬兰具有直接适用性,但对该公约的“非自执行”条款仍存在一些关切。在这方面,芬兰应继续评估《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某些条款是否需要执行立法以使其充分发挥作用。

 《引渡法》 (第 456/1970 号)中规定了关于向芬兰引渡和从芬兰向他国引渡的条件及程序。另一相关法律是《执行某些刑事制裁国际合作法》 (第 21/1987 号) 。但后一法律由于没有英文本,难以对其进行适当评估。只有当有关行为在芬兰是一种犯罪的情况下才可能从芬兰进行引渡。芬兰国民不能被引渡。移交被引渡人只允许在欧盟范围内并在欧洲逮捕令框架内进行。

   实践中,极少收到引渡请求。具体地说,作为中央主管当局的芬兰司法部未处理过任何涉及腐败相关犯罪的引渡案件。当发生拒绝时,通常是由于程序方面的原因,或由于提出请求的国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要求引渡的人因“可能的原因”实施了犯罪。与检察官将案件提交法院所需的证据标准相比,上述证据标准可能会给提出请求的国家带来过高的负担,可能导致大量请求遭到拒绝。

   虽然芬兰没有以订有一项条约作为引渡条件,但它受 1957 年《欧洲委员会引渡公约》和关于北欧国家之间引渡的多边协定的约束。目前,芬兰没在谈判任何新的引渡安排。

   总的来说,芬兰已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要求的有关引渡的大部分措施落实到位。但下列步骤可进一步加强现行引渡程序:

 · 正如 2002 年 5 月经合组织报告中也强调的,在引渡程序中降低基于“可能的原因”的证据标准。
 · 虽然认识到芬兰在提供引渡方面不需要以一项条约为依据,但应继续开拓机会积极参与同外国(特别是非欧洲国家)的双边和多边  引渡安排,目的是加强引渡的有效性。
 ·将《执行某些刑事制裁国际合作法》 (第 21/1987 号)译成英文以便今后进行审议。

    标签:公约实施
    评论信息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