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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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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塞俄比亚实施《公约》第44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17 9:18:26 人气:4 评论:0

   虽然《宪法》第 9(4)条宣称国际协定系该国法律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埃塞俄比亚在批准《公约》时仍对第四十四条做了一般性保留。埃塞俄比亚正在重新考虑该保留态度。《刑法》(第 11、12 和 21 条)、《反洗钱公告》(第 38 和 44条)以及与吉布提和也门缔结的两项双边条约规定了引渡。

   对于根据《反腐败公约》确立的犯罪,可以依据埃塞俄比亚缔结的条约予以引渡,此类条约规定适用引渡的必须是至少应被判处一年监禁的罪行,且该犯罪亦被埃塞俄比亚法律规定为犯罪。《刑法》第21 条规定,可以引渡犯罪行为在埃塞俄比亚构成刑事犯罪但不对埃塞俄比亚国构成直接和主要影响的外籍人员。

   埃塞俄比亚认可互惠是引渡和信息交流方面国际刑事合作的基础,已经以此为基础回应了多项请求。除此以外,引渡取决于是否构成双重犯罪,而评价双重犯罪时考虑的是涉案行为而不是严格的犯罪词义。由于《公约》所确立犯罪并非都构成刑事犯罪,因此引渡受到限制。

   有关洗钱案件的各项现行条约和《反洗钱公告》概述了拒绝引渡的理由(第 45条)。作为惯例,埃塞俄比亚会在拒绝引渡之前与请求国磋商。

   依据埃塞俄比亚缔结的双边条约,凡处以至少 6 个月监禁的可以批准引渡以执行处罚。对于埃塞俄比亚拥有主要或附属管辖权的犯罪,外国判决的任何未服刑期可在埃塞俄比亚执行(《刑法》第 12(3)和 20(2)条)。《刑法》与《反洗钱公告》编入了不引渡即审判的原则。

   虽然《反洗钱公告》规定金融情报中心有权接收引渡请求(第 46 和 47 条),但司法部应是全面负责国际合作的中央机关。

   根据埃塞俄比亚缔结的双边引渡条约,应当通过外交渠道提交引渡请求。与也门缔结的双边引渡条约确定了被捕人认罪情况下的简化引渡程序。

   2010 年以来,埃塞俄比亚已经从吉布提、苏丹和美利坚合众国收到五项引渡请求。由于不引渡国民,其中三项请求未被受理。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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