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 28 条以及萨尔瓦多已经批准的各项条约都列出了引渡要求。不过,除了萨尔瓦多引渡的人在其领土内的情形之外,不需要条约。即使是在特殊情况下,也一直适用对等原则。不能将《公约》作为引渡的法律依据。
双重犯罪是引渡的一项要求。
由于引渡案件数量有限,故判例法仍在不断发展。
一般不允许引渡萨尔瓦多国民,除非萨尔瓦多已经签订的条约对此种引渡做出了明确规定且规定对等是一项要求。
关于可以引渡的罪行,萨尔瓦多签订的一些双边条约列出了此种罪行的名单,但并未包括所有腐败犯罪。不过,萨尔瓦多认为《公约》之中确定的罪行应为可以引渡的罪行,并且规定了相关案件的具体细节。
引渡请求通过外交渠道进行处理。授权从萨尔瓦多领土上引渡一个人的权力为最高法院所有。
以国籍为由拒绝引渡的,萨尔瓦多立法未对案件移交其国家主管部门规定任何要求。
国家没有根据其他缔约国立法执行判决的义务,但未禁止此种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