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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巴实施《公约》第44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17 9:08:23 人气:6 评论:0

   古巴已就第四十四条第六款做出声明,称它不会把《公约》当作引渡合作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 434-441 条规定了在主动引渡情况下的国内引渡程序;在实践中,这些规则也适用于被动引渡。不得把古巴国民引渡到他国。

   古巴签署了 11 项引渡条约和 11 项包括引渡问题的司法协助协定。在没有订立双边条约的情况下,古巴可以允许根据互惠及两国共认犯罪原则进行引渡。

   国内法没有剥夺自由的最低限度刑罚要求,虽然许多双边协定中已经确立了这一标准。

   虽然没有任何被动引渡的案例,但当局已经明言,只要情势证明合理,问题迫切而且有确凿的证据,将会对身在古巴领土上的人实行拘留。虽然国家当局已经强调指出,外国法院对以古巴为活动中心且身在古巴的古巴人的定罪可以根据《刑法典》第 7 条第 2 款予以强制执行,但没有提交具体案例。

   古巴法律不认为财政问题会妨碍引渡。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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