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的实质性和程序性条件由《刑事事项司法协助法》管制。旨在将《2002 年欧洲逮捕令框架决定》引入国内法律的立法将在克罗地亚加入欧洲联盟后立即生效。这将废止应判处最多三年监禁的罪行的两国共认犯罪要求(洗钱和一些腐败罪属于这一类别)。
克罗地亚不以存在条约为条件进行引渡,在该领域并不仅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行事。在具体案件中,克罗地亚将基于互惠原则向未加入《公约》的国家引渡因《公约》涵盖的刑事犯罪而被请求引渡的人(《司法协助法》第 17条)。
《司法协助法》第 35 条列出了拒绝引渡请求的各种理由,包括国籍、缺少两国共认犯罪、歧视条款、属地原则、时效终止和一罪不二审。此项法令还规定了简化的引渡程序(第
54 条)。
《宪法》(第 9 条)禁止引渡国民,除非根据国际条约或欧洲联盟共同体成果实施引渡决定或提出引渡要求。
未具体介绍用“不引渡即审判”公理替代引渡的实际应用情况(《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 44 条第11 款)。克罗地亚当局解释称,由于发生刑事犯罪的各个国家均想由本国法院完成审判罪犯的法律程序,因此实际上很少有在引渡遭受拒绝的情况下使用启动国内法律程序的措施。
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 44 条第 12 款所预见的,有条件地移交国民,由《欧洲逮捕令框架决定》的实施立法来管制,将在克罗地亚加入欧洲联盟后立即强制执行。
克罗地亚受现行多边条约约束,如《欧洲委员会引渡公约》及其两份《附加议定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克罗地亚还与斯洛文尼亚、黑山、塞尔维亚和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以为引渡国民和在引渡程序中适用较低的证据标准提供便利。
审议人员注意到,司法部使用的现行案件管理系统没有为依据统计数据监测引渡案件提供便利。审议人员强调,由于缺少案件示例和统计数据,难以评估《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
44 条某些规定的实施情况。作为回应,克罗地亚当局证实,司法部正在计划在今后两年改进案件管理系统。关于引渡拘留确切期限的数据正由司法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