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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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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利实施《公约》第44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17 8:54:36 人气:5 评论:0

   智利依照国际法原则在国际条约和互惠原则基础上进行了刑事事项方面的国际合作。《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与国际合作有关的各项条款可在智利直接适用。在国内法方面,根据《刑事诉讼法典》和《法院组织法典》中确立的条例进行了合作。智利签署了一系列关于引渡、移交被判刑人员、司法协助和执法合作的双边和多边条约。

   智利法律允许在条约或互惠原则基础上进行引渡。如果没有引渡条约,则适用国际法的相关一般要求,智利法院以往的判决书中所引用的那些要求见于智利签署的两项多边条约,即 1933 年《美洲引渡公约》和 1928 年《国际私法公约》(《哈瓦那公约》,其中载有《布斯塔曼特法典》及《国际私法典》。那些要求如下:引渡请求必须通过外交渠道拟订和提交;必须提交某些必要文件(包括表明所指称的事实之间相互关系的资料和对被请求引渡人的逮捕令);可适用于所涉罪行的惩罚必须是最低严重程度(理解为可适用的最低惩罚应是剥夺自由一年);如果被请求引渡人面临死刑或如果所涉犯罪具有政治性质或军事性质,则不应进行引渡;两国共认犯罪;引渡国民的可能性(除非在相关条约中另有规定);所指称的犯罪应是在国外实施的,并且刑事诉讼必须不受时效期阻碍;在相关无条约的情况下必须适用互惠原则;以及证据的标准必须等同于英美法系的“合理根据”2这一概念。虽然并不需要有相关条约,但智利可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用作进行引渡的法律依据。

   根据智利立法,任何罪行凡所受主要惩罚重于剥夺自由一年的,均可进行引渡,但政治和军事罪行除外。因此,智利立法并未确立一个可引渡罪行清单在有些案件中,法院裁定“超过一年”这一概念应解释为只要剥夺自由超过一年即属于适用于所涉罪行的惩罚范围,也即剥夺自由超过一年是一种可适用于所涉罪行的惩罚。如果除了剥夺自由超过一年的主要惩罚之外,法律还规定了限制犯罪人权利或具有金钱性质的附加惩罚,对于所涉罪行仍可进行引渡。不过,如果罪行应受剥夺自由以外的惩罚,例如剥夺或中止权利或处以罚金,则不可对该罪行进行引渡。因此,《公约》所确立的多数但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都可在智利立法下进行引渡。

 《公约》中确立的所有犯罪在智利均不被视为政治犯罪。

   引渡程序受《刑事诉讼法典》规范。此种程序的各当事方(检察官、请求国和被请求引渡人)都有权享有正当程序和其中产生的各种保障。公平待遇得到《宪法》的保障。在下列情况下准许进行被动引渡:法院认定被请求引渡人的身份已得到证明;根据现行条约或国际法原则所涉犯罪是可引渡的;引渡程序期间收集到的证据足以证明可在智利法院起诉被请求引渡人。这一证明标准要求所进行的调查使得可能确立被请求引渡人实施的犯罪和参与了该犯罪的可靠证据,并且等同于合理根据。法院程序并不构成据以确立所涉人员的罪行和刑事责任的审判,而是一种初步审理或预审,使智利法院能够确定是否有充足且可靠的起诉理由。

   智利法律还对被请求引渡人同意被引渡的情形规定了简化引渡程序。

   智利的被动引渡制度允许临时拘留被请求引渡人,包括在接到正式引渡请求之前这么做,但需符合某些最低条件。一旦引渡请求得到正式确定,拘留期限可根据有关条约所确立的条款予以延长,或者如果没有相关条约,则最多延长两个月。

   智利不对引渡其国民适用任何宪法限制或法律限制。不过,智利所批准的有些国际条约规定有可能以国籍为由拒绝引渡某人,在此种情形下,要求被指控人应当在被请求国受到起诉。不过,自从 2005 年进行了刑事诉讼改革以来,未曾以被请求引渡人系智利国民为由拒绝任何引渡请求。

   虽然智利被确认为严格遵守《公约》第四十四条,但提出了以下建议:

  –  虽然承认《公约》第四十四条第八款使引渡以被请求国的国内法所确立的最低惩罚要求为条件,但建议智利审议其立法,同时顾及第四十四条第㈣款和第㈦款的规定,以便确保《公约》确立的所有犯罪均被视为在其国内法下和其所加入的条约下可以进行引渡。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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