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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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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实施《公约》第44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17 8:49:40 人气:21 评论:0

   加拿大缔结的双边和多边协定,在个别情况下,通过《引渡法》下的具体协定对引渡作了规定。加拿大已签署了 51 份双边引渡公约,并且是 4 个多边条约的缔约国。在目前未与提出请求的缔约国订立协定的情况下,加拿大还将《反腐败公约》作为引渡的法律依据,并随即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公约》在许多情形中被用作引渡的法律依据。

   两国共认犯罪是准予引渡的前提,但一项灵活、基于行为的检验标准适用于《引渡法》第 3 条之下的这一要求。此外,与寻求引渡有关的罪行必须的处罚不得少于两年,即《反腐败公约》涵盖的所有行为(除资产非法增加外,加拿大在批准《公约》时对此作出保留)均为可引渡的罪行。加拿大允许引渡其国民。

   根据《公约》第四十四条第 4 款,《反腐败公约》规定的所有罪行均不被视为政治罪。加拿大不会仅基于财务事项这一理由而拒绝引渡请求,这也符合《公约》第四十四条第 16
款的规定。

   加拿大已采取切实有效的步骤来简化与引渡诉讼有关的证据要求和程序,使得能够更高效地处理引渡案件。根据《引渡法》,加拿大能够在预计引渡请求时临时逮捕个人。

   根据加拿大《宪法》、《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和《引渡法》,引渡请求所涉人员从贯穿相关诉讼程序的正当诉讼程序和公平待遇中获益。此外,根据现有的国际协定和国内《引渡法》条款,要求加拿大拒绝出于基于该人的种族、性别、语言、宗教或国籍等歧视性动机而提出的引渡请求。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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