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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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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加利亚实施《公约》第44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17 8:37:13 人气:4 评论:0

   保加利亚建立了关于引渡的二级式制度。关于逃犯的引渡是按照欧洲理事会2002 年 6 月 13 日关于在欧洲联盟成员国之间的欧洲逮捕证和引渡程序的框架决定所述要求而进行的。保加利亚通过其 2005 年的一项特别法而使该框架决定成为其国内法,在保加利亚加入欧洲联盟之后,关于执行欧洲逮捕证的法律的一部分已经生效。

   关于其他国家,虽然保加利亚并未规定引渡取决于条约的存在,但根据现行多边条约,例如欧洲理事会引渡公约及其两份附加议定书以及《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保加利亚还与西班牙、阿塞拜疆、中国、亚美尼亚、黎巴嫩、乌兹别克斯坦、印度、美利坚合众国和南韩订立了双边引渡协议。

   保加利亚承认《反腐败公约》是引渡的法律依据,但未提出任何这类请求。在未有国际条约的情况下,应当在互惠的基础上适用国内引渡法。

   两国共认犯罪始终是允准引渡的一项要求。在非常情况下,执行欧洲逮捕证时不需要有两国共认犯罪的要求,其原因是,在包括腐败犯罪等范围很广的多种犯罪方面,框架决定取消了这一先决条件。

保加利亚允许只根据欧洲逮捕证引渡其国民,但先决条件是,在由颁发国进行审判之后,将让被追捕者返回保加利亚,以便按照监禁令或拘押令服刑。

   保加利亚主管当局完全以其国籍为由而拒绝引渡逃犯服刑的,根据国内法,如果有理由的话,主管当局有义务将案件提交检察官以便进行刑事起诉。作为被请求国的保加利亚主管当局建议请求国根据欧洲理事会刑事判决国际效力公约就判决的国际效力提出请求已经成为常见的做法。

   关于拒绝引渡请求的实际案件,指示性实例包括根据时效拒绝引渡以及寻求就政治犯罪进行引渡。

   保加利亚作为被请求国而参与的常见引渡进程可能需要花二至三个月才能完成,但复杂的案件除外,并且这些案件总是需要请求国予以合作。关于执行欧洲逮捕证问题,国内法所规定的时限较短,整个程序基本上应当在 60 天内完成。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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