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年的《引渡令》列出了引渡的实质性和程序性要求。这使引渡能够逐案进行,包括与未同文莱达鲁萨兰国订立引渡条约的国家之间的引渡。文莱达鲁萨兰国显然没有将订有引渡条约作为引渡的先决条件,并且还可以利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作为法律依据。迄今尚未收到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提出的引渡请求。
根据《引渡令》第 3(1)节,所有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关的罪行均可以被初步视为可引渡的罪行。但是,要求适用双重犯罪原则,应当注意的是不一定使用同样的专业术语(第 3(2)节)。
不得以犯罪涉及财务事项为由拒绝引渡请求。
初步证明的案件需要在国内引渡程序中立案。这样的取证标准可能会延长相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