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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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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茨瓦纳实施《公约》第44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17 8:24:22 人气:6 评论:0

   引渡受《引渡法》和两项双边引渡条约的管制。博茨瓦纳正在将《反腐败公约》等国际条约纳入本国法律,而这阻碍了这类条约的实际应用。引渡须在两国共认犯罪和存在双边安排或国家指定(目前为所有英联邦国家)的情况下实行。引渡范围有限,即并非《公约》下确定的所有犯罪都被定为刑事犯罪。简化的引渡安排载于《伦敦计划》。

 《引渡法》下可引渡的最低两年监禁的罪行包括《反腐败公约》中的大多数但并非全部罪行,并受到现有条约各项条款的限制。这些条款确立了一年的处罚门槛或采取了清单办法,正按照国际标准对这些条款进行修订。

   博茨瓦纳迄今已拒绝了四宗案件的引渡请求,其中三宗是因为没有条约,没有一宗案件与腐败有关。国防、司法和安全部长下令,授权检察院检察长执行一项请求。

 《引渡法》第 7(2)条和与南非签订的一项条约规定,政治和军事犯罪不属于可引渡犯罪的范围。已基于这些理由拒绝了一项引渡请求。博茨瓦纳承认拒绝理由符合《公约》规定。但是,在不存在对等的情况下,被请求人的国籍是拒绝引渡的强制性理由,但没有提到或引渡或起诉的义务。博茨瓦纳从未拒绝过引渡其国民的请求。

   迄今尚未援引公平待遇或出于歧视性目的的问题。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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