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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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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民族玻利维亚国实施《公约》第44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17 8:15:52 人气:12 评论:0

   引渡受《宪法》、《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管辖。现场访问之时,多民族玻利维亚国正在编拟国际合作法草案。

   该国不要求订立相关条约,但可以在对等的基础上实施引渡。多民族玻利维亚国将《公约》视为引渡的法律依据。

   在没有双重犯罪的情况下,不得准予引渡。

   可以对国民实施引渡,根据双边条约禁止引渡国民的情况除外;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规定采用“不引渡即审判”原则或强制执行另一国判处的刑罚。

   可以引渡的犯罪是指可判处至少两年或更长刑期(如果是国民,则两年以上)的犯罪,这适用于多数腐败犯罪。如果条约规定了更少的时限,则以该条约的规定为主。多民族玻利维亚国不认为腐败犯罪属于政治犯罪。

   引渡是司法程序,关于引渡的决定由最高法院做出,并且不得上诉。多民族玻利维亚国没有简化的引渡程序。

   关于请求的形式而非内容的问题,在拒绝引渡之前举行磋商。

   多民族玻利维亚国签署了与引渡有关的若干协定和安排。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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