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亚美尼亚宪法》第 6 条,基于《公约》的引渡受《反腐败公约》直接规范。国内立法对《公约》没有明确述及的问题做出了规定( 《刑法典》第 16 条和《刑事诉讼法》第 54 章(第 478 至 480 条) )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相关国内立法条款并没有明确述及基于《反腐败公约》的引渡程序的所有细节。
根据《亚美尼亚宪法》第 6 条,两国共认犯罪原则适用于通过直接适用《反腐败公约》的基于《公约》的引渡请求。亚美尼亚其他相关国内立法条款( 《刑法典》第 16 条和《刑事诉讼法》第 54 章)未载有任何适用于此类请求的两国共认犯罪要求。
亚美尼亚不以订有条约作为引渡的条件,并将《反腐败公约》视为腐败犯罪相关引渡的法律基础。经直接适用《反腐败公约》 , 《反腐败公约》中的罪行被视为可引渡的罪行。
《刑事诉讼法》第 478.1、478.2 和 478.3 条载有一些简化引渡在亚美尼亚境外实施犯罪者的逮捕和羁押程序的条款。
除非经所批准的国际协定许可,否则禁止引渡国民( 《宪法》第 30.1 条) ;然而,《刑法典》第 16条并不包含该例外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479(9)条,在拒绝引渡请求时,如果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充分理由提起诉讼,亚美尼亚将对包括其国民在内的任何人员提起诉讼。该条件也包括两国共认犯罪要求。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479(9)条,在相关国际条约(如《反腐败公约》 )规定的情况下,亚美尼亚共和国检察长将从有关国家的法院诉讼中接管相关的刑事诉讼案件。
在直接适用《反腐败公约》 (第四十四条第十三款)和《刑事诉讼法》第 499 条的基础上,根据请求缔约国的申请,亚美尼亚会考虑执行根据请求缔约国本国法律判处的刑罚或者尚未服满的刑期。
《刑事诉讼法》第 478.4条规定,要确保寻求引渡的人员得到公正对待。亚美尼亚直接适用《反腐败公约》 ,不会仅以犯罪被视为涉及财税事项为由拒绝其收到的基于《公约》的引渡请求。
亚美尼亚直接适用《公约》 ,在拒绝引渡请求前将在适当情况下与请求缔约国磋商,以使有充分机会陈述自己的意见和提供与其陈述有关的资料。
亚美尼亚缔结了一系列双边和多边协定,以提高引渡的效力,其中包括《欧洲引渡公约》 (1957 年) 、 《独立国家联合体(独联体)民事、家庭、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和法律关系公约》 (1993 年)以及《独联体民事、家庭、刑事案件法律事务法律援助公约》 (200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