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阿尔及利亚,引渡是按《刑事诉讼法》及阿尔及利亚加入的双边引渡协定进行的。阿尔及利亚签署了 33 项以引渡为主题的双边公约,也是《非洲联盟防止和打击腐败公约》和《关于阿拉伯司法合作的利雅得协定》的缔约方,后一项协定中有一章专门处理引渡问题。2010 年,阿尔及利亚还成为了《阿拉伯反腐败公约》缔约方。
阿尔及利亚没有授权引渡其国民。在其他案件中,两国公认犯罪是准予引渡的先决条件。此外,犯罪必须被判处不少于两年的徒刑方可引渡。应当指出的是,根据阿尔及利亚法律,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述的全部犯罪均被判处至少两年徒刑,因此全部为可引渡的罪行。
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确定的犯罪不被视为政治罪,因此全部为可引渡的罪行。另外,阿尔及利亚不基于政治理由授权引渡。关于涉及财税事项的引渡请求,阿尔及利亚直接适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四十四条第十六款,因此不仅仅以财税事项为理由拒绝引渡请求。
此外, 《阿尔及利亚刑事诉讼法》保证引渡请求所涉及的任何人在诉讼过程中获得公平待遇。
另外,阿尔及利亚签署的某些双边法律条约规定,如果引渡请求基于某人的种族、性别、语言、宗教或国籍等歧视性理由,则必须予以拒绝,即使没有任何一条国家法律规定考虑到这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