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 正文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摩洛哥实施《公约》第44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16 21:19:44 人气:11 评论:0

   在摩洛哥,引渡要求和程序由《刑事诉讼法》中的专门一章管制。摩洛哥缔结了若干关于引渡的双边条约,但不以条约存在为条件进行引渡。在缺少可适用条约的情况下,该国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条款准予引渡。

   摩洛哥国民不能引渡,但如果外国正式要求摩洛哥这么做,可在摩洛哥就其在国外所犯罪行进行起诉(不引渡即审判)。在相同情况下,摩洛哥当局不会考虑执行外国当局对摩洛哥公民判处的刑罚。

   摩洛哥要求在所有案件中均尊重两国共认犯罪原则,如果犯罪行为根据摩洛哥法律可不予处罚,则不会准予引渡。由于摩洛哥严格遵守两国共认犯罪原则,因此摩洛哥无法按照《公约》第 44 条第 2 款的规定,对于那些犯下《公约》内任何罪行但又不能依据本国法律受到处罚的人,行使准予引渡的裁量权。

   寻求引渡的罪行应由请求国处以至少监禁一年的最高处罚。摩洛哥法律规定可以对被请求引渡者进行拘留。摩洛哥收到的腐败相关案件的引渡请求数量似乎有限。在 2009 和
2010 年收到的 65 个引渡请求中,仅有三个与金融或洗钱罪相关。

   准予引渡的条件为:被引渡者不应因引渡之日前的任何行为被起诉、审判、逮捕或处以任何其他可能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但引渡所针对的行为除外。此外,根据摩洛哥法律,如果引渡所针对的行为被认为是政治罪或与政治罪相关,则不准予引渡。
 

 

    标签:公约实施
    评论信息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