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引渡的规定,即第 696 条至第 696-47 条,适用于没有国际公约另作规定的情况。 法国已缔结 44 项双边引渡条约,但引渡不取决于是否存在条约。若尚未与请求国缔结条约,法国可考虑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作为引渡的法律依据。除在欧洲逮捕令的框架内提出的请求外,引渡须符合两国共认罪行。可引渡的罪行必须是可处以两年监禁的最低刑罚。若系被判刑者,判处的刑罚必须等于或超过 2 个月的监禁。
一般而言,法国不引渡其国民。然而,可专门为刑事起诉目的引渡法国国民,但须遵循欧洲联盟成员国之间简化引渡程序公约规定的互惠条件。 若为执行判决或涉及剥夺自由的措施而被要求引渡者系法国国民且主管当局保证执行该判决或措施,法国可以拒绝执行欧洲的逮捕令(《刑事诉讼法》第 695-24 条)。
欧洲逮捕令规定的引渡诉讼的平均期限为两个月,仅包括一个司法阶段;对上诉法院预审庭的引渡决定可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涉及非欧洲国家的引渡程序的平均期限为一年,包括一个司法阶段和一个行政阶段。若预审庭拒绝引渡请求,政府须受该决定的约束。若政府决定引渡,则通过一项引渡法令。对该法令可向国务委员会上诉,国务委员会核实犯罪是否为政治犯罪以及是否据此废除引渡法令。在紧急情况下,法国规定对被要求引渡者进行临时拘留并采取措施确保其在引渡诉讼时在场。
法国不可能临时引渡一个随后被遣返法国领土服刑的人。然而,若双边协议规定了此种可能性,则可以临时引渡。
若为执行判决的目的而引渡某一国民的请求遭到拒绝,法国的法律未规定在法国执行外国刑事判决的可能性。在此种情况下,必须在法国对同一人的同一罪行进行重新审判。
法国的法律制度保证任何被起诉者得到公平和非歧视性待遇。“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直接适用于法国法律,并在发生冲突时具有优先权。
在拒绝任何引渡请求之前,法国通过外交代表处与请求国协商。不会仅以犯罪涉及财政事项为由而拒绝引渡请求。
审议者得出的结论是,法国在其法律和条约体系中已经采取《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要求的措施。然而,他们建议主管当局考虑,若为服刑目的引渡某一国民的请求遭到拒绝而在法国执行外国刑事判决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