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立法和相关的国际条约对引渡框架做了规定。乌克兰是《欧洲引渡公约》(1957 年)及其两个《附加议定书》以及独立国家联合体(独 联体)《关于民事、家庭和刑事事项法律援助和法律关系的公约》(1993 年)及其《议定书》的缔约国。乌克兰已与若干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
经新的《刑事诉讼法》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 450 至 470 条对引渡的实质性和程序性条件做了规定。
乌克兰规定引渡的前提是订有条约。它还进一步认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引渡的法律依据,并已将之通知秘书长。个案基础上可将互惠作为国际合作安排的一部分(新的《刑事诉讼法》还将这一可能性扩大到引渡)。
《刑事诉讼法》第 451 条规定,须符合以下一般条件才能引渡:罪行最高惩罚为至少一年监禁,或者,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四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 466 条列出了拒绝引渡请求的理由,其中除其他外包括国籍(《宪法》第 25 条还禁止引渡国民)和不构成双重犯罪。《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述的罪行不被视为政治罪,虽然国内立法并未对“政治罪”的概念作出明确界定。
如果引渡因国籍原因遭拒,总检察长办公室有义务根据请求国的请求,任命一个审前调查机关来依据国内立法调查该案件。如果为执行判决而提出的引渡请求因国籍理由遭拒,可根据《欧洲被判刑人员移管公约》和《欧洲刑事判决国际效力公约》或有关这些事宜的双边条约在乌克兰执行外国判决。
负责引渡事宜的主管当局分别为总检察长办公室和司法部,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总检察长办公室是负责引渡审前调查诉讼阶段追捕的嫌疑人的主管机关。司法部是负责引渡审判诉讼阶段或执行对已定罪人员的判刑阶段追捕的已定罪人员的主管机关。
引渡程序的通常时间长度为 2-3 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案件递交欧洲人权法院,引渡程序可能会持续更长的时间。不过,引渡拘留的最长时间为 18 个月,且在实践中从未因等待引渡程序而超过这个时间。总体而言,时间框架因案件的复杂性、上诉程序的持续时间和庇护诉讼程序可能并行而有所差异。
乌克兰当局证实,新的《刑事诉讼法》包括便利简化引渡程序的条款。
没有数据库可供监测引渡程序的持续时间和引渡案件中最终裁决的内容。
经合组织东欧和中亚反腐败网络于 2010 年对乌克兰引渡政策某些方面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