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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罗门群岛实施《公约》第44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16 20:29:57 人气:4 评论:0

   引渡由 2010 年《引渡法》规范。根据该法第 2 条,引渡国包括英联邦国家、管辖地国、条约国和礼让国。礼让国系指所罗门群岛的法规所界定的引渡国,或者所罗门群岛政府为特定请求之目的而认证的引渡国(2010 年《引渡法》第 42条)。所罗门群岛于 1978 年加入英联邦,尽管迄今为止还没有使用过 2002 年《英联邦内伦敦引渡办法》(《伦敦办法》),但可依据这一办法。所罗门群岛没有任何其他现行的引渡协定或安排。

   基于行为的双重犯罪须满足最低监禁处罚下限或其他剥夺自由处罚,最长期不超过 12 个月(2010 年《引渡法》第 4(1)(b)条)。

   所罗门群岛规定与英联邦、管辖地国或礼让国不以订有条约为引渡条件,但与其他国家则须订有条约。2010 年《引渡法》第 5 条载有一份全面的拒绝引渡的理由清单,其中包括政治犯罪以及有确凿理由相信因种族、宗教、国籍、政治见解、性别或地位而寻求引渡的犯罪。所罗门群岛也不会仅因犯罪涉及资金事项而拒绝引渡请求(2010 年《引渡法》第 4(4)条)。

   2010 年《引渡法》中既有一般性也有不同的证据要求,依请求国而定。一般情况下,治安法官都会实施引渡程序(第 14 条)。不过,如果请求国是一个英联邦国家(第 4 条)、管辖地国(第 5 条)、条约国(第 6 条)或礼让国(第 7条),证据要求有所不同。根据 2010 年《引渡法》,所罗门群岛可暂时逮捕预计将被请求引渡的个人。

   根据所罗门群岛《宪法》和 2010 年《引渡法》,与在其他刑事诉讼类似,被请求引渡人从贯穿相关诉讼程序的正当诉讼程序和公平待遇中获益(2010 年《引渡法》第 15(1)条)。

   可以仅以被请求引渡人为所罗门群岛公民为由拒绝引渡,但随后应在所罗门群岛起诉该人(2010 年《引渡法》第 56 条)。不过,可根据治安官或法官的命令,仅为了审判之目的将所罗门群岛公民引渡给请求国(2010 年《引渡法》第58 条)。所罗门群岛可考虑执行请求国作出的判决(或尚未服满的刑罚),但迄今为止还没有向所罗门群岛提出这种请求。

   在实践中,在拒绝引渡之前会与请求国进行协商。

   所罗门群岛没有多少引渡方面的经验。在过去 10 年里,所罗门群岛仅收到两起与腐败案件无关的引渡请求(批准了其中一项),没有向外发出任何引渡请求。

   所罗门群岛负责引渡的主管当局是司法部。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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