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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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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实施《公约》第44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16 20:24:54 人气:17 评论:0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在引渡方面依赖于其《与葡萄牙关于禁止引渡的司法条约》和《葡萄牙语国家共同体引渡公约》(引渡决定法案)。然而,根据《宪法》第37.2 条,国内立法必须让国际协定在圣多美和普林西比直接生效。目前正与非洲联盟以及在分区域一级谈判进一步的引渡协定。如果不存在任何协定或安排,那么引渡事宜可逐案审议。原则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可作为引渡的法律依据,但迄今为止,这一点既未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实际也未适用过。

   原则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罪行均为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国内法规定的可引渡罪行,也适用双重犯罪的概念。但是,由于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并未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所有罪行都定为犯罪,因此,其双重犯罪的要求便使得《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一些罪行不可引渡。此外,根据《宪法》,圣多美和普林西比不得引渡本国国民。无法界定《刑事诉讼法》是否允许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承认和执行外国刑事判决。

   因此,审议组建议,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应为以下目的采取适当措施:

   (a)  加强努力,将国内立法落实到位,以期使现有或未来双边/多边协定或安排产生实效,以及规定必要的实质性和程序性要求,包括最低限度刑罚要求;
   (b)  适用“不引渡即审判”的原则;
   (c)  不能仅以犯罪涉及财政事项为由拒绝引渡;及
   (d)  在拒绝引渡前与请求引渡的缔约国进行磋商。

 对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非强制性规定,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可考虑采取以下步骤,以加强其国内措施的有效性:
   (a)  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作为引渡的法律依据;或者,鼓励国家主管部门继续不断努力缔结关于引渡的双边和多边协定或安排;
    (b)  制定加快引渡程序和简化证据要求;及
    (c)  如果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提出引渡请求是因某人的性别、种族、宗教、国籍、民族血统、政治观点或其他相关的偏见而起诉或惩罚此人,则拒绝引渡请求。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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