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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绍尔群岛实施《公约》第44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16 20:17:51 人气:7 评论:0

 《罪犯引渡法》规定了引渡到马绍尔群岛以及从马绍尔群岛引渡的程序。马绍尔群岛根据已有条约进行引渡。立法并不要求以双重犯罪作为准许引渡请求的前提。只要相应罪行在马绍尔群岛被定为“重罪”,即可准许引渡。目前,马绍尔群岛只有两项现行双边条约,分别是与美国和中国台湾省签署的。

   由于没有与其他国家达成引渡条约,在包括瑙鲁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等若干国家提出请求时,马绍尔群岛无法提供援助。马绍尔群岛不以《公约》作为法律依据,处理与《公约》相关罪行有关的引渡,但指出其将努力对国内法律进行相关修正,以支持使用《公约》进行工作。

   审议员指出对重罪引渡的限制意味着无法对与私营部门贿赂等有关的行为进行引渡。

   如果认为提出引渡请求是为了以某人的性别、种族、宗教、国籍、族裔或者政治观点为由对其进行起诉或者处罚,则马绍尔群岛不会同意引渡。

   根据与美国达成的双边条约,马绍尔群岛可以引渡其公民,且在过去已经这么做了。然而,如有可能,将先尝试国内检控。

   在马绍尔群岛,引渡程序的开展方式同刑事诉讼程序一样。《罪犯引渡法》第212 节和《宪法》载有关于公平待遇的一般性保障。

   立法没有对拒绝引渡前与请求国进行协商做出规定;然而,实际上进行了这类协商。如果认定可以有助于引渡请求,马绍尔群岛能够在引渡听证会前拘留相关人员(《罪犯引渡法》第 214 节)。

   马绍尔群岛不会仅以犯罪也被视为涉及财政事项为由而拒绝引渡,且已经准许对涉及税收欺诈的案件进行引渡。在马绍尔群岛,负责引渡和司法互助的是总检察长。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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