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向斐济引渡和从斐济引渡的各项条件和程序载于 2003 年《引渡法》。两国共认犯罪是从斐济向别国引渡的一项要求,确定两国共认犯罪时以行为为依据。目前斐济与新西兰和中国签署了两份双边条约。斐济独立前由大不列颠缔结的若干条约也在使用。
斐济能够根据其 2003 年《引渡法》并结合与英联邦国家、太平洋岛屿论坛国家、条约国家和关系良好国家的现有双边条约和安排,就《公约》涵盖的大多数罪行准予引渡。特别是,太平洋岛屿论坛计划使斐济能及时高效地与其他太平洋岛屿国家处理收到的和发出的引渡请求。
斐济已根据 2003 年《引渡法》引渡了两名逃犯,目前一份案件正在高等法院待审。在审议时,斐济向其他国家发出三份引渡请求,其中两份尚未决定,一份已被拒绝。 第 44.2
条由 2003 年《引渡法》第 3(4)条涵盖。不过,在实际当中,斐济收到的所有引渡请求涉及的行为均被斐济法律定为刑事犯罪。
关于第 44.3 条,斐济规定,该国仅对可引渡罪行准予引渡,此外,依照特殊性原则,该国可要求被申请引渡人在请求国仅就这些可引渡罪行受审。
如果犯有政治罪则不应引渡(《引渡法》,第 4 条)。《引渡法》载有政治罪的消极定义,该定义未提及腐败罪。
在国别访问期间,一些审议专家和被咨询的官员就《公约》可否用作提出或处理引渡请求的唯一法律依据表示了不确定性。因此,审议者认为,尽管斐济尚未实施第 44.5 条,但由于斐济不以条约的存在为条件进行引渡,因此该条款的影响有限。
《引渡法》规定了准予请求的最低要求(第 3(1)条)和拒绝请求的理由(第 4条)。如果由此原因拒绝引渡,同时证据充足且相关行为达到两国共认犯罪的要求,则斐济可起诉此人。或者,斐济可仅以审判为目的引渡此人,审判后如此人被判有罪,再送回斐济服刑。如果被引渡者是斐济公民,引渡要求也可能被拒绝,不过斐济可能以起诉国民代替引渡。斐济报告称,它从未以国籍为由拒绝引渡。除其他因素外,同步程序和一罪不二审也可能成为拒绝引渡的理由。 《引渡法》为斐济收到和发出的所有引渡请求提供了法律框架,包括在无条约的情况下提出的请求。不过,此项法案未明确要求在原条约的情况下的合作互惠事宜。
由于在国别访问期间尚无《宪法》,斐济没有已到位的实施第 44 条第 14 款的正式安排或要求。不过,有人确认,在无《宪法》的情况下《引渡法》第 4 条继续适用,并根据普通法原则准予相关保护。审议专家明确指出,在引渡案件中确保公平对待极其重要,重申采取措施以应对以歧视为目的而提交审理引渡案件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