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 正文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多米尼加共和国实施《公约》第44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16 19:51:12 人气:4 评论:0

 《刑事诉讼法》第 155 和 160-165 条确立了引渡程序。最高法院刑事庭负责决定引渡,所依据的程序并不评估证据,仅仅要求符合正式规定。尚无针对紧急情况的简易程序。

   多米尼加共和国不依赖于条约的存在进行引渡,而是可以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并执行引渡,也可以用《公约》作为引渡的法律基础。

   在适用条约有此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多米尼加法律,双重犯罪是引渡的一项要求。

   多米尼加共和国的立法未载有可引渡罪行(被动引渡)或可能会被请求引渡的罪行(主动引渡)方面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 163 条列出了在引渡过程中可以采取的执法办法。

  如果适用条约允许,多米尼加共和国可为调查或服刑引渡国民。如果一个多米尼加人无法被引渡,那么无法律责成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审判。如果为服刑而就某一国民提出了引渡请求却遭到拒绝,那么对于这种情况下的服刑,亦无法律规定。

    标签:公约实施
    评论信息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