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拉圭管辖引渡的法律框架除其他法规外,包括《宪法》第 141 和 143 条、《刑事诉讼法》第 146 和 150 条,以及各种双边和多边条约。巴拉圭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用作《刑事诉讼法》第 147 条下有关引渡的附属法律依据,该条规定,引渡应受相关国际法、国际习惯和对等原则所规定的相关规则管辖。
可以引渡的犯罪是指可判处至少一年或两年监禁(依条约而定)的犯罪。有关引渡的请求若是为了使被请求引渡者服完对其中一项犯罪作出的羁押判决,有些条约要求仅在其未服刑期至少有六个月时方可准予引渡。如果没有签订条约,则未服刑期少于六个月时可以准予引渡。
引渡须符合双重犯罪原则。在相关犯罪的情况下,至少其中一项犯罪必须符合允许有条件引渡的双重犯罪原则。鉴于巴拉圭分析基本行为的情况,在适用双重犯罪原则时,所述犯罪名称方面的差异并不重要。巴拉圭仅对已经作此归类的腐败犯罪实施引渡。
巴拉圭与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匈牙利、比利时、巴西、多民族玻利维亚国、加拿大、智利、中国、哥斯达黎加、法国、德国、大韩民国、洪都拉斯、意大利、墨西哥、秘鲁、乌拉圭、南非、西班牙、瑞士、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订立了引渡协定。与南方共同市场及 1889 和 1933年《蒙得维的亚公约》一起制定了多边条约。巴拉圭刚刚与哥伦比亚签署了一项条约。
巴拉圭未将《公约》中的任何腐败犯罪视为政治犯罪。
外交部法律事务总局是处理引渡事项的中央机关。在与法国签署的双边条约框架下,中央主管机关是司法部。引渡请求交由首都 13 个监督刑事庭之一处理。检察院是该进程的一部分。
根据现有条约,巴拉圭可以下列理由拒绝引渡请求:公正审判权;因种族、宗教、性别、国籍、语言、政治见解和意识形态或参加某一特定社会团体而请求引渡;在巴拉圭或别国的刑事诉讼悬而未决;时效;已决案件;或者,如果移交即将被引渡者会给其健康带来不利影响,将推迟引渡。
拒绝引渡之前,巴拉圭努力从请求国获得更多信息。
不得仅因所述犯罪涉及财务事项而拒绝引渡。
《宪法》不禁止对巴拉圭国民实施引渡;然而,所通过的一些条约排除引渡本国公民的可能性或提供不将其引渡的意见。如果拒绝引渡巴拉圭公民,该案件必须提交给主管司法机关启动国内刑事诉讼程序。巴拉圭可以根据另一国的请求,在国内执行外国判决。
《刑事诉讼法》保证在诉讼程序各阶段提供公平待遇,包括享有有关人员所身处领土所属于的缔约国的本国法所提供的所有权利和保障,以及上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