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立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国际条约都对引渡框架做了规定。爱沙尼亚是《欧洲委员会引渡公约》(1957 年)、《欧洲引渡公约》(1957 年)及其两项《附加议定书》的缔约国。此外,爱沙尼亚与俄罗斯联邦、乌克兰和美利坚合众国等多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协定。
在没有引渡协定的情况下,爱沙尼亚可将《公约》作为引渡的法律依据,这一点已经通知秘书长。
两国共认犯罪是从爱沙尼亚引渡和引渡到爱沙尼亚的前提条件。可引渡的罪行是指可处以至少一年监禁的罪行。如果还有至少 4 个月才服刑期满,则允许进行引渡以执行外国判决。如果被请求引渡者犯下数起刑事罪,而其中几项刑事罪是可引渡的,也可批准为其他罪行引渡。
国内法不包含政治罪定义。爱沙尼亚表示,将利用《欧洲引渡公约附加议定书》中的定义。无论如何都不得将腐败及相关罪行定义为政治罪。
审议组注意到,正拟定《刑法》修正草案,以将共谋洗钱定为刑事犯罪,并使其成为可引渡的罪行。
如果引渡请求可能危及爱沙尼亚的安全、公共秩序或其他根本利益,或者如果请求与爱沙尼亚法律的一般原则相冲突,则应拒绝引渡请求。爱沙尼亚不会以罪行涉及财政事项为由而拒绝引渡。
必须将收到的请求交给司法部以便审查是否可予受理。然后将请求转递检察署处理。将由法院决定是否可以引渡该人。法院的决定具有约束力,并且可以提起上诉。如果上诉,该过程可能持续一个月到一年。
法律还规定对非国民适用简化程序。因此,如果外国人同意引渡,将立即对其实施引渡。
引渡请求应包含以下方面的信息:实施犯罪的情况、可适用条款摘要、逮捕令或定罪判决书的原件或经正式认证的副本、对被请求引渡人员的描述以及任何其他相关资料。如有必要,司法部可给予请求国以额外时间,以便提交补充资料。
爱沙尼亚国民可以引渡。爱沙尼亚报告称,它一向根据请求引渡其国民。假设基于这一理由拒绝引渡请求,爱沙尼亚将启动国内诉讼程序对该人进行起诉。“不引渡即审判”原则已纳入国内法律制度中。
法律并未对有条件的引渡做出规定——有条件引渡指的是,一国同意引渡其本国公民,但条件是该人将被遣回本国服外国法院判决的徒刑。但实践中,爱沙尼亚的确在与周边国家的合作中采用了有条件的引渡。
审议人员感到满意的是,在法律和实践中,公正待遇和人权因素适用于引渡过程的所有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