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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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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拉克实施《公约》第44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16 19:34:08 人气:5 评论:0

   引渡是按伊拉克国家立法及双边和多边引渡条约进行的。虽然实际执行《反腐败公约》与引渡有关的规定的实例有限,但国内立法所述的一般规则基本符合这些要求。

   伊拉克有若干项目前已生效的双边和多边引渡条约,其中包括与以下国家的条约:埃及、德国、匈牙利、沙特阿拉伯、土耳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美利坚合众国和也门,该国正积极寻求缔结更多协定。伊拉克还将《反腐败公约》视为引渡的一个依据。伊拉克证实,如果收到涉及《反腐败公约》所述罪行的引渡请求且未订有相关双边或多边协定,则将《公约》作为予以合作的法律依据。通过签署《公约》后致函联合国秘书长证实了这一点。

   两国公认犯罪是引渡的一个先决条件。《刑事诉讼法》(1971 年)第 357 条指出,引渡请求所依据的犯罪是按请求国和伊拉克的法律均必须被判处至少两年徒刑的犯罪。行为人在请求国已被定罪的,此要求则降至六个月。伊拉克能够引渡满足上述要求的任何刑事犯罪。

   必须拒绝对政治罪的引渡。《刑事诉讼法》第 21 条对政治罪作了界定,还明确详述了不能被视为政治罪的犯罪清单,其中包括若干与腐败相关的犯罪。因此,不能以此类理由拒绝与《反腐败公约》所述犯罪相关的引渡请求。不能以罪行涉及财政事项为由拒绝请求。

   伊拉克不引渡本国国民。引渡因上述理由被拒绝的,伊拉克则将与请求缔约国合作予以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9 条,可以在伊拉克执行外国判决,但前提是相关命令不违反公共秩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62 条,经外交部部长核准,司法部部长可以拒绝法院的引渡裁决。

   在引渡的各个阶段,都遵守适当的程序。除引渡请求所依据的犯罪,不得按其他犯罪审判或处罚被引渡人员。根据 2005 年《伊拉克宪法》第 19 条,立法应确保在司法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保护被告的权利。被引渡人员不能对相关裁决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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