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司法组织法》规定了引渡要求。尼加拉瓜不以存在条约为引渡条件,而可根据互惠原则进行引渡,条件是符合《第 641号法案》(《刑法》)第 18 条规定的要求。尼加拉瓜还可将《公约》用作引渡的法律依据。
可引渡犯罪是按照尼加拉瓜法律可处以一年或一年以上监禁的犯罪(《刑法》第18 条)。依据《公约》确立的多数(并非全部)犯罪均可处以剥夺自由一年以上的刑罚。若直接适用《公约》,任何腐败罪均应被视为任何引渡条约所包含的可引渡犯罪,但在这方面没有判例法。
最高法院刑事司负责就将某人引渡出入尼加拉瓜的请求作出决定;想要不被引渡,唯一可用的办法是申请对判决进行复议。
不属两国共认犯罪的不予引渡。
国民不可引渡;《刑法》第 19 条规定了“不引渡即审判”原则。
尼加拉瓜对紧急案件有非正式引渡程序。
没有关于为相关犯罪引渡的法律条款。
尼加拉瓜有一种机制,将另一国宣判的刑期加以调整,以确保所施加的处罚不超过《宪法》允许的最高处罚。
尼加拉瓜当局确认,有在拒绝引渡请求之前与提出请求的缔约国进行磋商的做法。
尼加拉瓜订立了关于引渡的各种双边安排和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