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孟加拉国,引渡受 1974 年《引渡法》管辖。该法的附表所列举的可引渡的罪行包括贿赂和贪污。2010 年,对该附表作了修正以将洗钱罪包括在内。
该法对移交在国外的嫌疑犯罪人的程序和条件作了规范。该法要求履行双重犯罪原则,并载有一份详尽的拒绝理由清单。该法对于引渡孟加拉国国民没有施加任何限制。尽管该法适用于《公约》所述的一些行为,但其尚未适用于涉及腐败相关犯罪的案件。
虽然孟加拉国通常要求以订有条约作为引渡的一个条件,但通过在官方公报上予以公告,政府可决定本法对于“非条约国”(《引渡法》附表未列出的国家)具有效力。
尽管泰国是唯一与孟加拉国订有引渡条约的国家,但根据《伦敦办法》,孟加拉国同澳大利亚、斐济、印度、马来西亚、巴布亚新几内亚、萨摩亚、新加坡、斯里兰卡和瓦努阿图进行过引渡逃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