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 101、102 和 313(4)条、四项双边条约和两项多边条约、《刑法典》第 5.2 和第 10 条以及《刑事诉讼法》第 150 条对引渡作出规定。最高法院通过了一项关于引渡程序的决定(会审判决,法院所有部门商定的一项决定),并且已经编制了引渡法草案。洪都拉斯就两个腐败相关案件向其他国家提交了引渡请求,但尚未得到有关这些案件的引渡请求的答复。
洪都拉斯规定,在其他国家提出引渡其国民请求的情况下,以存在条约作为引渡条件。洪都拉斯将《公约》作为引渡的法律基础。
是否引渡的决定取决于最高法院,法院可在全体会议上提出请求。
在适用法无明文者不罚的原则时,洪都拉斯以两国共认犯罪作为要求(《宪法》第 98 条,《刑法典》第 11 条)。
在毒品贩运、恐怖主义或有组织犯罪案件中,可对国民予以引渡。《刑法典》第 5.2 条规定的“引渡或起诉”原则适用于所有其他犯罪。未对在国外服刑作出规定。尽管至今尚无先例,但在此类情况下,可将《公约》作为法律基础。
可引渡的犯罪是可处以最少一年监禁的犯罪(《刑法典》第 10 条),并包括《公约》确立的大多数(但非所有的)犯罪。与西班牙缔结的一项条约对与这项条件不符的附加罪的引渡作出规定。
洪都拉斯与美利坚合众国缔结的条约列出了可引渡犯罪的清单,这些犯罪不包含《公约》确立的所有犯罪。因此,洪都拉斯不认为该条约包含《公约》确立的所有犯罪。在批准《公约》之后,洪都拉斯与巴拉圭签署了一项条约,其中招致最低一年刑期的犯罪被列为可引渡的犯罪。审查期间,洪都拉斯正在就另外两项条约展开谈判。洪都拉斯认为《公约》确立的犯罪不属于政治罪。
洪都拉斯尚未确立关于引渡程序的时限或者简易程序——例如,被请求引渡的人同意接受引渡——的法律条款。如满足相关要求,洪都拉斯准许引渡;未要求提供罪证。
一些条约(例如与西班牙缔结的条约)对以引渡为目的的拘留作出规定。根据最高法院的上述决定,正式的引渡请求是预防性拘留的前提条件;然而,洪都拉斯当局指出,实际上他们找到了解决办法,有助于在收到这样的请求——例如,在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告基础上的请求——之前,下令实施预防性拘留。
一些条约包含出于歧视理由为起诉或惩罚某人而提出的请求,以及涉及财政相关问题提出的请求等问题。最高法院的上述决定专门提及引渡程序中的基本权利(第 3 条),并且对提出请求的缔约国参与整个程序作出规定(第三、第五和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