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度尼西亚与其他国家之间相互引渡的条件和程序载于关于引渡的第1/1979 号法律。两国共认犯罪是进行引渡的一个必要条件。
允准从印度尼西亚向其他国家进行引渡应当以条约为依据。如果没有这类条约,在“有良好关系并且如果根据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利益而有此要求”的条件下可进行引渡。如果请求国是《公约》的缔约国,印度尼西亚可以在《公约》的基础上准许进行引渡。印度尼西亚与邻国订有七份双边引渡条约。
对列作可予引渡的犯罪,应当允许引渡。关于涉及未列入可引渡犯罪清单的犯罪的引渡请求,引渡还可根据被请求缔约国的“政策”进行。不应纯粹以犯罪被视为涉及财政事项为理由而拒绝予以引渡。
对于政治犯罪不应予以引渡。在例外情况下,只有在印度尼西亚与相关国家订有协议的条件下方可对某些类型的政治犯罪允许引渡犯罪人。
印度尼西亚的国民原则上不予引渡。在例外情况下,如果相关人在犯罪实施地接受审判更为有利则可予以引渡。
总体而言,印度尼西亚订有《公约》所要求的许多措施。以下步骤可进一步加强现行引渡程序。
– 考虑在法律中指明为确保快捷程序而决定引渡的时限;
– 在拒绝对一国民提出的引渡请求时确保考虑在印度尼西亚对该案件提出起诉;
– 关于对一国民提出的引渡请求以及关于判决的执行,确保如果拒绝引渡请求则在印度尼亚执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