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门对《公约》第四十四条有所保留,包括这一条的所有条款。因此,也门没有提供关于这一条实施情况的具体信息,但在联席会议上,提供了关于犯罪人员引渡规则和程序的基本信息。
在罪犯引渡方面,也门未设立单独的法律、特殊条款或特定机制。引渡主要遵循现行有效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反腐败法》第 28 条),包括双重犯罪要求和最低刑罚要求。
也门不要求必须订立有效的引渡条约,而可援用互惠原则。
引渡请求应通过外交渠道提交,以便提交公诉部门评估。引渡请求也可通过国际刑警组织提交。
引渡或起诉原则已获得认可,但不受制定法管辖。
也门的立法禁止将任何也门国民引渡至任何外国机关(《宪法》第45 条和《刑事诉讼法》第 10 条)。现行条约还列出了拒绝引渡请求的其他理由,包括:提出引渡请求是为以某人的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意见为理由对其进行起诉或处罚,或刑事起诉程序缺乏公正保障(与埃及签订的引渡条约第 3 条,第 4款;与约旦签订的司法合作协定第 37条)。这些协定没有规定可以仅仅依据认为涉案罪行同时还涉及财务事项而拒绝引渡请求。
一些协定规定可以在拒绝引渡请求前进行磋商(与约旦签订的司法合作协定第44 条;与土耳其签订的司法合作协定第 27 条)。
也门的立法没有关于执行国外法院判决的规定。
也门已经与摩洛哥、西班牙和叙利亚等国签订了若干引渡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