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受 1973 年《引渡法》管辖,该法适用于指定的国家,通常遵循对等原则(第 4(5)条)。瑙鲁不以订有条约作为引渡的条件。瑙鲁只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订立了一项双边引渡条约。原则上,只要符合《引渡法》,《公约》便可以作为法律依据,但没有适用《公约》方面的经验。瑙鲁还签署了《英联邦内(伦敦)引渡办法》。
瑙鲁针对可引渡犯罪采用制定清单办法(附表第 5 节),其中包括《公约》规定的多数犯罪;此外,最短一年监禁期的可引渡犯罪涵盖《公约》确定的多数但并非全部犯罪。
《公约》所涵盖的某些犯罪并不包括在内,或只是作为《引渡法》附表下的相关犯罪被部分涵盖,包括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和资产非法增加。《引渡法》第 5(1)条(a)和(b)项对双重犯罪原则作了规定。
国家访问期间,审议者获悉只有一个指定的国家,即联合王国。指定更多的国家需要由内阁发布命令,在扩充该清单方面似乎不存在任何障碍。《引渡法》规定,政治罪免予引渡(第 6(1)条)。瑙鲁凭借正当诉讼程序规定(《宪法》第 10 条)和《引渡法》第 7-10 条,似乎在立法上符合公平待遇的要求。截至目前,不曾援引过公平待遇或歧视目的的问题。
没有人从瑙鲁引渡出境,但大韩民国已经向瑙鲁外交和贸易部提出了引渡请求。所述犯罪涉及在大韩民国实施欺诈和伪造。到目前为止,该请求尚未履行,因为瑙鲁正在走法律程序。内阁决定,在该程序结束之后就会考虑这一请求。
已收到澳大利亚和日本提出的引渡瑙鲁国民的两项引渡请求。这两名国民都是自愿前往,因此不需要就该正式请求采取行动。但相关国家主管部门证实,他们将依照《引渡法》引渡所述国民,总体而言引渡瑙鲁国民不会有任何障碍。
瑙鲁不以国籍为由拒绝引渡。因此,瑙鲁的立法不允许有条件引渡。瑙鲁本国法中没有规定以有关人员属于本国国民为由拒绝为了执行判决之目的进行引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