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Tags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 正文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联系我们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实施研究题组

电  话:0731-88664106

传  真:0731-88664106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

各国文本对照内容

黑山实施《公约》第44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16 18:21:04 人气:6 评论:0

  除非国际条约或协定另有规定,该国通过 2008 年《刑事事项司法协助法》规范引渡问题。

  黑山不以订有条约作为引渡的条件。但是,已订立若干双边引渡协定。互惠也可成为引渡的一个法律依据。

《刑事事项司法协助法》规定了引渡的条件,包括拒绝引渡请求的理由。特别是,第 13 条设定了确定可以引渡的犯罪的门槛(为执行判决而请求引渡的,则为被处以 6个月徒刑并剩余 4 个月刑期)。

  在引渡问题由国内法(《刑事事项司法协助法》第 11 条)加以规范或者须遵从适用条约或协定的条款的任何情况下,两国共认犯罪均为引渡的一个必要条件。 国内法中没有涵盖引渡从犯问题的专门条款(《反腐败公约》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但双边引渡条约却涵盖此问题。黑山有关机关承认,可能需要在增订《刑事事项司法协助法》时考虑引渡从犯的问题。

《刑事事项司法协助法》第 12 条载有与要引渡的政治犯罪有关的例外情况,提及了 1957 年《欧洲引渡公约》。由于该条款普遍适用,审议人员提请黑山有关当局在今后涉及“担任重要公职”人员的引渡案件中注意可能出现的解释问题(《反腐败公约》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有可能据以对发生在请求国的犯罪/政治迫害的政治性质提出指控。

  由《刑事事项司法协助法》第 15 条至第 33 条规范引渡程序。可批准对相关人员实行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的拘留,并可能根据请求国的合理请求将该期限延长两个月。在国别访问期间,黑山有关当局报告其打算考虑在请求国不提出相关请求的情况下,将引渡拘留的最长期限延至一年。

  没有提供完成国内引渡程序的时限。在国别访问期间,黑山有关当局报告移交逃犯大约需要 4 个月,其中包括进行救济。

《刑事事项司法协助法》相关条款符合《反腐败公约》第四十四条第十一款。此外,由双边协定规范有条件移交国民的问题。

  审议组提出了缺乏实用的实施实例和统计数据的问题。在国别访问期间,提供了相关解释,从而使审议人员能够更好地了解实践中如何实施有关法律框架。此外,还提交了2010-2012 年期间主动和被动引渡案件的统计数据。但是,国家有关机关指出,它们打算于 2013 年初着手创建一个案件管理系统,其中包括一个含有与引渡和司法协助有关的统计数据和实用案例的数据库。
 


    标签:公约实施
    评论信息
    我要评论
    网站首页 | 各国实施 | 在线留言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