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帝汶是《葡萄牙语国家共同体引渡公约》的缔约方。迄今为止,东帝汶尚未订立任何双边引渡协定。已经与几个邻国开始了初步讨论。
根据《宪法》和第 15/2011 号法律,东帝汶似乎可以在互惠互利的条件下将《公约》作为引渡的法律依据。国家司法部门持另一种观点,认为出于效率和特殊性考虑,今后还是需要双边/多边协定。审议组请东帝汶尽快就该事项做出决定并通知联合国秘书长。
在第 15/2011 号法律颁布之前,外交部负责传递国际合作请求。第 15/2011 号法律目前规定中央主管部门是总检察官办公室。所有进出请求都必须转交司法部,以便决定是否可予接受。任何声明请求不予接受的决定都应得到执行,不可对此提出上诉。
引渡程序由一个行政阶段和一个司法阶段组成。一旦认为请求可予接受,最高法院(目前由上诉法院履行其职能)将对被指控事实的形式和内容作一次法律评估,以决定是否准予引渡。《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可在最高法院全体法官面前提起上诉。
如提出请求,可在包括被抓捕人员有可能逃脱的严重情形下准予临时逮捕。
两国共认罪行是引渡的前提条件。准予引渡的罪行是可判处最少 1 年监禁的罪行。如果为执行监禁判决而请求引渡,那么只有在剩余服刑期不少于 6 个月的情况下才可准许。
如果一项请求包括几项独立的犯罪,即使其中一些罪行不可予以引渡,也有可能为全部犯罪实行引渡。
如果在提出请求时国民在东帝汶境内,则不可引渡,但是东帝汶将对其起诉。 如果判决导致死刑、终身监禁或者“对人身完整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的判决,应拒绝引渡。另外如果为东帝汶刑事诉讼规定范围内的犯罪或者东帝汶具有管辖权的刑事诉讼范围内的犯罪请求引渡,也应拒绝请求。
审议组确认,第 15/2011 号法律包括符合关于人权关切的《条约》第四十四条第十五款规定的条款。
如果请求引渡是为了执行对本国某一国民的判决,应拒绝该请求。在这种情况下,东帝汶可在法院证实该判决后执行外国判决。
审议组确信规定了简化的引渡程序。据报告,自从第 15/2011 号法律生效以来,还没有收到或发出任何引渡请求。
可根据请求国和被请求国之间的协定,利用包括传真在内的适当的通讯手段传递请求。可通过邮件、电子方式、电报或任何其他可以书面记录的方式传递紧急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