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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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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实施《公约》第44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16 17:02:18 人气:6 评论:0

  第 24,767 号法对刑事事项方面的国际合作做了规定,根据该法,阿根廷须向提出请求的任何国家提供最大程度的刑事事项援助。如果存在引渡条约,则由引渡条约的规范对援助程序作出规定;如果没有引渡条约,则这类援助须在存在互惠或提供互惠情况下进行。国民的被动引渡是允许的,但系引渡请求主体的人员往往可能选择由阿根廷法院进行审判。当条约对国民的引渡作了规定且认为进行引渡是可能的,行政部门在最后裁决阶段必须决定是否同意现有的办法。
  阿根廷要求两国共认犯罪;在不影响这一点的情况下,即便没有两国共认犯罪,也存在提供援助的可能性。如果一国因几种罪行请求进行一项引渡,则只要其中至少一种罪行根据阿根廷法律是应受到惩罚的,其他罪行即可一并准予引渡。注意到,利用《公约》作为引渡请求的规范性依据与国内法律相一致,即使没有着眼于这一点的任何具体法律规则。
  如果对个人权利是否得到维护存疑,如果存在涉及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秩序的相关特殊理由,如果起诉根据请求国的法律规定存在时间限制,如果被请求引渡人已经因同样的罪行接受了审判,如果该人根据阿根廷法律由于年龄原因不能追究责任,或者已经在缺席情况下处以惩罚等主要原因,不得对政治罪和仅在军事法中预见的罪行给予引渡。引渡请求及任何后续文件必须通过外交渠道发送。当外交和宗教事务部决定着手审议引渡请求时,法律程序由公诉署启动。如果外交和宗教事务部认为没有满足某个条件,行政部门会解决这个问题。在法律程序中,公诉署将陈述引渡请求,在不影响这一点情况下,请求国可在法律程序中作为当事方通过代表进行干预。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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