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在 1985 年(英联邦和外国领土)引渡法令中予以规定。该法令允许与所附法令 1 中列举的 51 个英联邦国家进行引渡,并且允许向那些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订有双边条约的外国领土进行引渡,目前只能向美国和荷兰进行引渡。
可予以引渡的犯罪的必要条件是两国共认犯罪,这将根据行为检验标准加以确定,所涉犯罪必须至少可处以 12 个月的监禁(第 6 节)。在特立尼达和多巴哥被定罪的《反腐败公约》所载所有犯罪均满足关于引渡的要求。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并不承认《反腐败公约》为引渡的法律依据,并且不会向尚没有可适用条约的国家进行引渡。据报告称,目前没有任何正在谈判的条约。
1985 年引渡法令规定可在向中央主管机关直接提出请求并出示逮捕令或定罪证据的基础上予以临时逮捕,同时在合理时间内提出正式引渡请求(第 10 和 12(3)节)。然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无法根据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知执行临时逮捕。该法令允许在被追捕者同意的前提下实施简化程序(第 11 节)。通过放宽取证要求包括通过受理案例记录而可对证据加以受理提供了方便(第 19A 节)。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并不以被追捕者是其国民为依据而拒绝引渡。然而,基于管辖权,将不允许针对该人的国内刑事诉讼程序。
虽然可以对政治犯罪拒绝引渡,但该法令规定,可以不将多边条约下的犯罪视为具有政治性质的犯罪(第 8(7)节)。该法令不允许以涉及财税事项为依据而拒绝引渡请求。
宪法规定对所有国家的程序中的权利和自由加以保护。1985 年引渡法令还规定,对凡是由于歧视性理由而为起诉或惩罚目的遭到追捕者都将拒绝予以引渡(第 8(1)节)。在实践中,中央主管机关定期与请求国协商以便利展开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