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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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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尔维亚实施《公约》第44条

录入者:hiq 日期:2016-11-15 22:36:31 人气:8 评论:0

 引渡由《刑事事项司法协助法》管辖,且须遵守对等原则(第 8 条)和两国共认犯罪要求(第 7 条第 1 款第 1 项)。当适用后一项要求时,对根本行为而不是罪行的法律名称给予考虑。审议组认为这是一种良好做法。

 尽管塞尔维亚不以订有条约为引渡条件,但它认为,如果同另一个缔约国没有签订引渡条约,而且如果这个缔约国以订有条约为引渡条件,则《反腐败公约》可以成为引渡的法律依据。国家有关当局尚未将此告知联合国秘书长。没有引渡方面的条约或协定,使得《刑事事项司法协助法》可以适用。

 在实务中,不存在基于腐败犯罪是政治犯罪而拒绝引渡此类罪行犯罪人的案件。审议组鼓励塞尔维亚有关当局继续确保不会将依据《反腐败公约》而确定的任何犯罪视为或确认为可能阻碍引渡的政治犯罪,特别是在涉及“担任重要公职”人员的案件中,有可能据以对发生在请求国的犯罪/政治迫害的政治性质提出指控;引渡诉讼的平均时间可能为 5-6 个月。被寻求引渡者的拘留时间不得超过自拘留之日起的一年。审议人员认为这是一种良好做法。该法对简化引渡作了具体规定。引渡过程持续约 20 天。

 《刑事事项司法协助法》没有具体界定经济罪的引渡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直接实施国际条约的条款(《欧洲关于引渡问题的公约》第 5 条,由其《第二附加议定书》第 2 条代替)。

 禁止引渡国民,除非已批准的国际协定允许这样做。在塞尔维亚拒绝引渡某人的情况下主管当局为了进行起诉而接手刑事诉讼的义务,并非完全由该法来界定,要以可适用的双边或多边协定为基础。

 塞尔维亚缔结了若干双边引渡条约,并且也加入区域性多边文书(《欧洲关于引渡问题的公约》及其三项附加议定书)。

 审议组注意到能使引渡案件监测更加容易的统计资料缺乏——或数量有限。审议组请塞尔维亚有关当局精简其为推出案件管理系统以方便对引渡问题统计资料进行分类和加以利用所做的努力。

 


    标签:公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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